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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卢贵群与广德县四季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贵群,广德县四季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24号申请执行人:卢贵群,女,贵州省水城县人。被执行人:广德县四季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吴文富,厂长。申请执行人卢贵群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四季建材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广劳人仲非终字(2014)22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5600元及利息、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保险理赔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非终字(2014)2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