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葛军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葛军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470号���告:陈清华。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磊,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军垒,1980年7月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华与被告葛军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