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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葛军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葛军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470号���告:陈清华。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磊,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葛军垒,1980年7月10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华与被告葛军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