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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德根与杨家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根,杨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根,农民。被执行人杨家武,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德根与被执行人杨家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德根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家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德根代偿款102447.74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杨家武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33号案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