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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盛传后与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传后,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5号原告盛传后,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梁木林,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祥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69号附1号7-6,组织机构代码05173675-5。法定代表人宋光兰,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体惠,女,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文隽,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社,组织机构代码57716330-6。法定代表人胡显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海滨,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传后与被告重庆圣道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荣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可汉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传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传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