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