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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