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肖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甲,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汉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肖某某,女,生于2011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肖某甲,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肖某某祖父。委托代理人李志荣,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肖某甲,男,生于1964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肖某某祖父。委托代理人李志荣,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某某,女,生于1994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肖某某母亲。申请人肖某某、肖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向可明、李永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某某、肖某甲申请称,被申请人陈某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肖某某之父亲肖能云于2012年3月11日因患心脏病死亡。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子女肖某某由其祖父肖某甲抚养。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某某失踪。申请人肖某某、肖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肖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雷先秀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户籍复印件、肖能云户籍复印件、肖某某户籍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肖能云与陈某某系同居关系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2、肖能云死亡证明,以证明肖能云于2012年3月11日死亡的事实;3、调查肖某甲、肖礼相、肖寿堂的笔录各一份,以证明陈某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肖能云于2012年3月11日因患心脏病死亡,肖某某由其祖父肖某甲抚养,陈某某无个人财产;4、宣汉县某乡某村12组、某村村委会证明,以证明陈某某与肖能云系同居关系,陈某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肖能云于2012年3月11日因患心脏病死亡,肖某某由其祖父肖某甲抚养,陈某某无个人财产;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审核认为,证据1系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复印件,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宣汉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三证人的证言证明内容一致,且与证据4证明内容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锁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陈某某,女,生于1994年6月18日,汉族,原籍湖南省祁东县,现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陈某某与肖能云于2011年1月28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2011年12月29日,陈某某与肖能云生育一女肖某某。2012年3月11日,肖能云因患心脏病去世时,陈某某与肖能云没有补办结婚登记。陈某某于2012年3月25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信。子女肖某某由其祖父肖某甲抚养。宣汉县某乡某村12组、宣汉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均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陈某某从2012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达3年之久。后申请人肖某某一直由其祖父肖某甲抚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2月1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长达3年之久,宣汉县某乡某村12组、宣汉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均出具证明被申请人陈某某现已下落不明满3年。本院在相关报刊发出寻找陈某某的公告届满后,陈某某仍未出现,也无人告知本院陈某某的下落,陈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的事实得以确认,申请人申请宣告陈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汉宗人民陪审员 向可明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正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