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商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亚建与江阴市宇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建,江阴市宇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160号原告张亚建。委托代理人张君、张炳兴,江阴市璜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宇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建诉被告江阴市宇大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00元(张亚建已预交),由张亚建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