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斌、黄蕊、雷和尚、刘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斌,黄蕊,雷和尚,刘小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悦。被告:熊斌。被告:黄蕊。被告:雷和尚。被告:刘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斌、黄蕊、雷和尚、刘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