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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曾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沙坪坝区山洞村一出租房内,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邹某放于卧室钱包内的现金1000元,后被民警捉获,追回被盗现金已返还邹某。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罚金。被告人曾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琛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