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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永攀与XX兰、范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攀,XX兰,范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攀。被执行人XX兰。被执行人范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兰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小区10栋1单元302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