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飞与徐方科、重庆航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徐方科,重庆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徐方科,男,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捷华物流F-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渔洞鱼轻路7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徐方科、重庆航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员 何跃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