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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顾从武与徐向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从武,徐向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顾从武,居民。委托代理人顾从洲,居民。被告徐向雅,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渝,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上海吴淞路400号。委托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