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帅华诉被告陆省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华,陆省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陈帅华。委托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省吾。委托代理人邵振涛,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华诉被告陆省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