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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治东与沧州亿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谢玉清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李治东,1980年9月30日,被告沧州亿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南皮县冯家口镇车官屯村,、1372276****。法定代表人谢华山。被告谢玉清,1993年12月8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沧州,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144000元。2015年6月12日给付原告76000元,汇入原告方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皮支行北环支行,户名:张国宏卡号62×××73)给付沧州亿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垫付款68000元,汇入谢华山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皮支行北环支行户名:谢华山卡号62×××65)二、其他双方再无争议。案件诉讼费840元,由原告承担340元,被告沧州亿利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