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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陆敬贤与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敬贤,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陆敬贤,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晓林。申请执行人陆敬贤与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亭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791.16元及利息,执行费111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博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晓林由于拒不履行已被司法拘留,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