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仁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05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49073045-3。法定代表人曾祥辉,董事长。被告李仁恒,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五���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