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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娄底韶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娄底韶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平。委托代理人张朝理。被告娄底韶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韶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韶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95元,减半收取4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