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辉与王贤春、古爱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辉,王贤春,古爱莹,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044号原告:张辉,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欣然,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贤春,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古爱莹,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第三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联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王贤春、古爱莹、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