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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下浦大道北六街6号。法定代表人:田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琳。被执行人:胡敏。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敏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4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执字第370-1号执行裁定书,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敏名下位于惠州市******************层**层***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63.88㎡)。二、查封被执行人胡敏名下位于惠州市****************号楼*层**号房及二区**层**层***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7.78㎡)。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惠州四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表示由胡敏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8000元,本案即可结案。被执行人胡敏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8000元,并负担了本案的执行费45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执字第37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敏名下位于惠州市******************层**层***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63.88㎡)的查封。三、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执字第371-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敏名下位于惠州市****************号楼*层**号房及二区**层**层***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67.7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