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法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永振与周明会、张支洪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振,周明会,张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振,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周明会,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张支洪,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已立案执行王永振诉周明会、张支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四月三十日之前履行完毕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明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怀茅台分理处存款人民币354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