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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