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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玉兰与李洪光、赵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兰,李洪光,赵新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355号原告崔玉兰,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洪光,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新凤,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兰与被告李洪光、赵新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洪光、赵新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崔玉兰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张广俊审判员 肖 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