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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25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贾馨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馨元,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2559-1号申请人贾馨元,学生。被执行人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