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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