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被告杨某某,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