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志坚、梁纶景与张旺、吴滔、李思、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某乙,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梁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4.92万元,合计34.92万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6250元;3.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1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的银行存款元(具体开户银行及帐号见协助冻结通知书)。二、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具体开户银行及帐号见协助划拨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