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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晓雲与龙见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晓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娇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