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曹晓雲与龙见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曹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晓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娇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