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思敏与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敏,李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陈思敏,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永民,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敏诉被告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敏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思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敏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