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思敏与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敏,李永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陈思敏,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永民,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敏诉被告李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敏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思敏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敏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