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4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陶丽丽与北京吉海恒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丽,北京吉海恒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4677号原告陶丽丽,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吉海恒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8号院8号楼2层南侧东2门。法定代表人孙飞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丽丽与被告北京吉海恒运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丽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陶丽丽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陶丽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柴海燕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