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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进与林胜平、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林胜平,林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30-2号原告林进,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胜平,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春花,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林胜平、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为申请冻结两被告创办的泉州市宏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泉州市同吉典当有限公司中所拥有股份份额,停止股权转让、支付股息或分红(以60万元为限),而提供其与林水菜共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河滨北路358号西幢502室套房作担保。现本案的(2015)安民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应给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林进与林水菜共有址在安溪县凤城河滨北路358号西幢502室套房[安房权证凤城字第000009**号、安国用(2014)字第004159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林山鸿审 判 员  沈聪明人民陪审员  白建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