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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阎民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与卜六四、于滨、王春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卜六四,于滨,王春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阎民初字第00876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该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六四,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滨,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春丽,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卜六四、于滨、王春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