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树芬等诉李青利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芬,苏某某,张某军,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张某芬,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苏某某,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申请人张某军,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41岁,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2015年5月14日14时许,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晋B/621**(晋B/V4**挂)号重型货车,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与沿浮图讲乡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人张某(系申请人直系亲属)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张某死亡,车上货物(煤)部分损失,道路路基部分损坏,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驾驶人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晋B/621**(晋B/V4**挂)号重型货车进行依法扣押。担保人冯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成旮旯房屋一处(产权证号:阳房西确字第01402号)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晋B/621**(晋B/V4**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冯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东关成旮旯房屋(产权证号:阳房西确字第014**号)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子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