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栓与被告鲁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栓,鲁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孙小栓,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垣曲县。被告鲁鹏明,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电工,现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卢海棠,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栓诉被告鲁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栓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小栓负担。审判员 孟 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