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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小栓与被告鲁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栓,鲁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孙小栓,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垣曲县。被告鲁鹏明,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电工,现住垣曲县。委托代理人卢海棠,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栓诉被告鲁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栓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小栓负担。审判员 孟 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