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国、第三人秦汉文、王晓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建国,秦汉文,王晓松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满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北市区青年路17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国,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黄安庄村*组*号。委托代代理人连荣华(系金建国之妻),女,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杨桥镇黄安庄村*组**号。委托代代理人姜霞,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秦汉文,男,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乡巨兰沟村。委托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虹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晓松,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红庙乡东红庙村。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金建国、第三人秦汉文、王晓松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彦龙,被告金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姜霞、连荣华,第三人秦汉文的委托代理人常皓、第三人王晓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筑安装公司诉称,被告金建国声称在2014年9月底经人介绍到原告太行公司承建的满城利民小区工地干活,在该小区7号楼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还声称在2014年10月7日9时许在该工地干活时摔伤,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就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问题,被告向满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在2015年1月14日作出满劳人仲案(2014)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对此裁决书不服,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金建国辩称,原告承建的满城利民小区后,将工程的外包装转包给了秦汉文,秦汉文又将工程转包给了王晓松,2014年王晓松招用被告到工地做外墙粉刷工作。在工作中原告的巡检员、巡视员现场监督。在本案中,第三人秦汉文、王晓松均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作为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不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于被告金建国在从事楼房粉刷过程中受伤之事,应由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金建国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证实被告该主张,故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满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经保定市工商行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新田。2013年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满城县利民小区7号楼工程,2014年12月完工。公司将外墙保温工作转包给秦汉文,秦汉文又转包给王晓松,王晓松招用了被告。被告于2014年9月底到满城县利民小区从事外强粉刷工作。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上午下吊板时绳子断裂摔伤。2015年1月6日王晓松称满城县利民小区7号楼由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秦汉文将外墙涂料的活儿包给王晓松,被告由王晓松介绍到满城县利民小区7号楼做外墙油漆工。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经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满城县利民小区7号楼工程,将外墙保温工作转包给秦汉文,秦汉文又将外墙刷涂料工作转包给王晓松,王晓松招用了被告。第三人秦汉文和王晓松属于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于2014年9月底到满城县利民小区7号楼上班,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14年10月7日上午申请人在工作室乘坐的吊板绳索断裂,从空中掉下摔伤。作为承包单位的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应该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秦汉文和王晓松。对自然人王晓松招用的劳动者金建国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责任。故被告与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秦汉文和王晓松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建国与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太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丽代理审判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