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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苟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963号原告苟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余平,四川省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