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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贺庆伟诉马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庆伟,马占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98号原告贺庆伟,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军,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庆伟诉被告马占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庆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庆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庆伟承担。审 判 长  XX震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