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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肖世好与袁晓松、吴玉银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好,袁晓松,吴玉银,肖仁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85号原告肖世好,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袁晓松,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吴玉银,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肥西县。被告肖仁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世好与被告袁晓松、吴玉银、肖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世好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袁晓松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肖世好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7号503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袁晓松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六个月。二、查封原告肖世好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27号503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