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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源与曹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源,曹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郑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澄,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源与被告曹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曹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丁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嘉山路东新都花园**幢**室房屋(房地权庐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曹澄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丁锋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嘉山路东新都花园**幢**室房屋(房地权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