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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芝荣与王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芝荣,王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荣。被执行人王芝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芝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8,604元及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31号701室房屋十八分之七的份额,执行费人民币1,82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芝英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芝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3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