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芝荣与王芝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芝荣,王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荣。被执行人王芝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芝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芝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28,604元及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一村31号701室房屋十八分之七的份额,执行费人民币1,82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芝英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芝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3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