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冕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梅,朱忠华,朱明燕,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民初字第442号原告袁志梅,女,35岁。被告朱忠华,男,30岁。被告朱明燕,女,29岁。被告江伟,男,33岁。原告袁志梅诉被告朱忠华、朱明燕、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袁志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袁志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袁志梅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