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终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源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为56元,由上诉人抚州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慧群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