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波与李杰医疗损害责任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波,李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于波。委托代理人丁显荣。被告李杰。委托代理人闫浩、赵小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波与被告李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华国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