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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波与李杰医疗损害责任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波,李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于波。委托代理人丁显荣。被告李杰。委托代理人闫浩、赵小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波与被告李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华国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