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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88号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晋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48元,减半收取10774元,由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萍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沈为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峻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