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安庄村南区97号。经营者隗长兰,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4区9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北京卓越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伟振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 军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