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文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41号原告:文某,女,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