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军明与刘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明,刘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赵军明,男,农民。被告刘瑞,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明与被告刘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明以被告刘瑞现下落不明,待被告刘瑞出现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军明负担。审判员 梁 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