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发有限公司,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军。本院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军在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应得收入3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海军在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3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