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15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银与斯钦巴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斯钦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1501-6号申请人刘银,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斯钦巴图,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斯钦巴图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卡(账号6229760xxxxxxxxxxxxx)有存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斯钦巴图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29760xxxxxxxxxxxxx)存款zzz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号(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0605yyyyyyyyyyy)。三、将被执行人斯钦巴图在内蒙古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29760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