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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陈品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佳璐,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至起诉时,被告张某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因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在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90号,故本案应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濮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