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窦真真与宋庄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真真,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窦真真,又名豆明真、豆真真,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以下简称宋庄十一组)。代表人周志林、周金刚,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窦真真与被告宋庄十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新、被告宋庄十一组代表人周金刚、周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窦真真系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村(后更名为武庄社区)宋庄自然村11组村民。2014年7月份,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村宋庄11组分发征地补偿款,按该组通知,每个村民能分到征地补偿款13000元。原告家人找到该组负责人周金刚领款时,负责人说原告窦真真已经出嫁不能算是该组村民,不愿意分发。原告家人多次找到村里、蔡都办事处解决此事。村里和办事处都说没办法解决,你还是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多少我们给多少。原告窦真真属于上蔡县蔡都办事处武庄村宋庄11组村民,其责任田也在该组。在原告户籍并没有迁走的情况下,被告无故不分给征地补偿款,属于对原告权益的侵犯。为此,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款13000元。被告辩称,1、原告窦真真虽然原来在宋庄11组生活学习,但后来初中毕业后,被告在外地上学并结婚生育孩子,其已不是宋庄11组的村民,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2、2014年5月20日,根据11组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少数服从多数,制定了土地赔偿款分配方案。该土地分配方案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窦真真原系上蔡县芦岗乡武庄村委宋庄11组村民,后因社区规划,上蔡县芦岗乡武庄村委宋庄11组更名为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2014年5月20日,宋庄11组经部分人员签字制定了征地分配方案,其内容如下:时间2014.5.20.参加人员武庄11组村民代表对于武庄11组征地分配存在的问题,经召开十一组群众代表会,共同商量,代表发表意见达成如下协议。一。凡是本组死亡、明出嫁、暗出嫁、离婚的一律不在享受十一组分地款。本组人口截止到4月15日,人口截止后,如在出现有上报人口的,本组以后不在认可。以上事项是按村规民约,代表意见来决定的。如同意以上事项,请签字。参加人员进行了签字。该分配方案制定后,宋庄11组分配征地补偿款两次。2014年7月4日,因蔡都新区项目征用宋庄11组土地,宋庄11组代表人周金刚、周志林在上蔡县财政局蔡都财政所领取土地补偿款4672241.7元。后以分配方案宋庄11组每人分配13000元。该13000元征地补偿款未给原告窦真真分配。另查明,原告窦真真在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有承包地,2014年尚领取粮食直补。分配上述13000元土地补偿款时,原告窦真真的承包地被扣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窦真真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分配方案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原告窦真真虽然在被告宋庄11组每人分配13000元土地补偿款时被扣除承包地,但其被排除在分配之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被告以原告结婚生孩子为由,未给原告分配土地赔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窦真真土地征收补偿款1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武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宋庄11组负担(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审判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