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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辽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玉华与被执行人张淑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玉华,张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辽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齐玉华。被执行人:张淑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玉华与被执行人张淑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已按判决书将齐玉华与张淑艳所争议的交通局家属楼一单元301室(面积66.03平方米)楼房执行给申请人齐玉华所有,并已接收完毕,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鞠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